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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出台 明确实习学生报酬底线
作者:admin 来源:吴江日报 日期:2016-05-20 浏览

  职业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沦为廉价劳动力,安排学生到一些危险岗位、不适合学生的场所实习……这些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由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松散及通过代理组织安排学生实习等突出重点难点问题,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按照新的《规定》,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围绕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对此做了解读,并要求劳动监察工作严格加强监管,以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实习要签订三方协议。

  《规定》要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实习协议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二、明确禁止性事项。

  《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的禁止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种情况: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三、顶岗实习学生有报酬底线。

  《规定》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目前,苏州市按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必须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规定》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四、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

  《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