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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产教融合 把“生产企业”变“学习工厂”
作者:admin 来源:科技日报 日期:2019-04-24 浏览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时也要成为深化产教融合、举办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

  为何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怎么建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培养产教融合型企业已有基础

  对于什么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定义。

  其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读说,深化产教融合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的重大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均对深化产教融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做出部署。《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目前来看,我国的产教融合工作,无论是高校人才及科技成果供给水平,还是产教融合体制机制方面,都存在很大提升空间。” 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郑锋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郑锋看来,目前我国高校科研评价体系过于看重论文、专利、项目、获奖等容易量化指标的问题仍未本质改变,导致高校科技供给与产业需求脱节。高校毕业生不能满足产业企业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很多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可通过自建培训中心等方式加以解决,但中小型企业则无能为力。

  值得欣慰的是,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我国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据统计,截至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有37.27万个,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5.89万个,此外还有数以万计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社会性服务业企业。

  “从高校自身来看,高校尤其是应用型高校,离开产业资源的支持,很难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高校与产业界的融合,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郑锋说。

  要确保高校和企业取得双赢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关键是如何建设,如何确保取得实效。”郑锋认为,产教融合需要确保产教双方双赢,尤其是具体的参与企业能从中获益。

  根据《实施办法》,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实施办法》列出了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6项基本条件。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基本条件可大致归结为两类:一是企业自身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教育功能和教育要素,比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承担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能够接收学生开展规模化、规范化实习实训;二是企业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投入,通过设备捐赠、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实施办法》还提出,要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和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高校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因为这既解决了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资源欠缺的问题,也解决了毕业生就业和科技成果落地的问题。企业的深度参与,是产教融合能否成功的关键。”郑锋认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税收、政府资金支持等政策的导向优势,引导企业有意愿参与这项工作。

  好消息是,建设培育并通过认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将享受一定的支持政策。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由省级政府按要求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落地。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由国家按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

  注重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

  《实施办法》对于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工作中,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作用等边界有一定考虑。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同时也要成为深化产教融合、举办和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中,我们注重处理好市场和政府关系,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既发挥宏观政策导向作用,又发挥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优势。”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坚持平等自愿普惠,明确公布建设培育条件,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在入口上,不搞“点球”式定向支持,对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均同等对待,通过提供普惠性政策扶持,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高产教融合政策覆盖面。

  另外,《实施办法》还将实行政策激励精准动态,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组合式激励措施,坚持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实际工作相挂钩,不因认证形成与企业“身份”“帽子”相挂钩的固化激励政策。同时,通过建立年报制度、实施动态认证,鼓励企业持续加大教育投入。

  “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应用型高校对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及积极参与产业融合工作的热情和迫切需求,为其投身产教融合工作创造更多优惠条件,推动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郑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