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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这些情形,认定工伤有说法(二)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7-02 浏览

      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为主要责任的车祸,能被认定为工伤吗?6月28日,记者从重庆涪陵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则案例,一名幼教老师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后获认工伤,法院支持了这一认定。


  陈某是重庆垫江一幼儿园教师。2016年9月的一天早上,陈某去上班途中,行至某路口被一辆小型客车撞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无责任。


  经垫江一医院治疗,陈某被诊断为盆骨多发骨折、左胸腔积液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被垫江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


  幼儿园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幼儿园认为,陈某上班时间是早上8时,从陈某居住地到幼儿园步行大约20分钟,而陈某受伤时间为早上7时18分,不是上班时间,故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该案诉至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经过一年多时间,劳动仲裁认定陈某属工伤。幼儿园不服,诉至涪陵区法院。


  2018年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园早上上班时间为8时,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7时18分许,当日为周一,陈某身为幼教老师,提前赶往幼儿园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无过错。并且,陈某赶往幼儿园上班途中必然路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故垫江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陈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正确合法。


  幼儿园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该幼儿园与陈某就工伤赔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作出准予其撤回上诉的裁定。


  “陈某的情形一是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二是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法官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陈某被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