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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情况提供劳动 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0-07-29 浏览

  职工咨询


  我之前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来被甲委派到其关联公司乙处工作,工资和社保由乙每月打给甲由甲代发。后来甲重组成立丙公司,解除与所有派出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此时,我的劳动合同也被解除,同时领取了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之后,我没有将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告诉乙,乙也没有主动询问,还一直将我的工资及保险打给甲账户(因为其他问题,甲公司账户还未注销)。一年多后,乙了解我已经与甲解除劳动关系,随即停发了我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并让我返回甲公司。我多次与乙协商要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不同意。我请求乙支付解除与我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乙也不同意。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我该怎么维权?


  以法答疑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资,但是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行为于法无据。


  本案中,你与甲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和失业金后,没有将情况告知乙公司,导致乙公司与你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行为。乙公司知情后立即停止支付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明确表示不愿意与你补签劳动合同,让你回原单位工作,并且已经依法支付了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你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能实现进而讨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劳动法保护。反而,如果因为你隐瞒真实情况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实践中,有个别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会通过伪造证件、工作履历、隐瞒其他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真实情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发现并证实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密切关注员工及关联(合作)企业的稳定情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前预防和化解矛盾,促进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