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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辞呈尚未离职时因公负伤,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12-09 浏览

  近日,读者小张向本报反映说,她曾经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表示将在30天后离职,解除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不料,仅过11天,她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并导致伤残。小张说,公司虽认可她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但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理由是她已经提交辞职信,不再属于公司员工了,公司当然没有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


  小张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法律赋予了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只要员工已按规定执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都会被解除,且书面通知一旦送达用人单位便产生了法律效力。


  然而,上述情形并不等于员工只要递交了辞职信,便自始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等于员工在预告期内遭遇工伤,用人单位也可以一推了事。其原因是:一方面,在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劳动的情况下,彼此之间仍然是用工、被用工关系。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这一角度上说,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同样无权要求员工离职。


  根据以上分析,小张在因工作受伤并导致伤残的情况下,即使其已经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亦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未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公司还需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