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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员工未提前通知 赔偿应否加一月工资?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03-24 浏览

  近日,我所在的公司突然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但其不能提供我不能胜任工作的任何证据。更为出格的是,公司不仅没有我入职以来不能胜任工作的记录,而且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我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任何记载。不知公司是怎么想的?


  在此情况下,我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我、其解聘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公司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钟丽玉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来看,当用人单位依据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其中的一个月工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


  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主张赔偿金的事实依据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可知: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只有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重于代通知金。


  与之对应,公司虽然是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你解聘,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更没有履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一环节,意味着其解除行为违法,其应承担的责任是向你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