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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江苏预付卡“新规”亮点多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1-04-01 浏览

      先交钱后消费,办卡容易退卡难……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痛点”。4月1日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江苏省消保委表示,“新规”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付卡管理中的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预付卡市场迅猛发展,一些经营者过度发卡,导致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下降,关门跑路现象时有发生,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据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省2019年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各类诉求高达3.6万件,2020年因疫情影响虽有下降,但仍是投诉重灾区,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等领域。


  据了解,因管理范围有限、管理手段单一、保障机制相对缺失等,既有制度措施未能有效解决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中带来的矛盾和问题。2020年3月,《管理办法》正式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规章正式项目。2020年12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保委相关人士分析指出,《管理办法》有几个亮点:


  第一,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付卡管理中的职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处理预付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根据预付卡管理工作需要将建设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第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在30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还需采取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担保。政府部门还将推动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


  第三,明确要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有风险情形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同时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管理办法》设置预付卡消费“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省消保委提醒,新规施行后,消费者仍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的大额充值;及时关注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规避交易风险;注意保存签订的预付卡合同,并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遇到侵权行为或消费纠纷,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消保委组织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