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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患病住院 住院期间工资不能停发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05-13 浏览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上班两个月后,我因病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我就要求公司分担医疗费用,但被公司拒绝。更让人生气的是,公司还为此拒绝支付我住院期间的工资,甚至提出要将我解聘。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莉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试用期员工也应办理医疗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阶段,并不因为是“试用”而否认双方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即公司不能据此否认你是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只要属于职工,用人单位都具有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员工则享有相应的权利。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你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所以,其应按照与你各自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来分摊你的医疗费用。


  另一方面,试用期员工也享有医疗期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中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即在你住院治疗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因为在试用期,而否定医疗期,甚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再一方面,公司不能停发工资。


  因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