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劳动法规 > 内容

被公司领导口头解聘 员工能否索要赔偿金?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05-28 浏览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两年。一个月前,因为顶撞公司经理,经理一气之下说了声让我“卷铺盖滚蛋”。为在围观的同事面前争口气,我没有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便当即离职而去。


  近日,我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并没有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是我自己擅自离职。


  请问:在我没有证据证明经理已口头解聘的情况下,公司应否支付赔偿金?


  刘茜茜读者:


  你不能索要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获取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虽然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其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这就意味着如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又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就必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处理,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之对应,在公司否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已经自行离职的你无法索要赔偿金。


  本案的教训在于: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时,不宜自行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