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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
来源:山西日报 日期:2021-05-31 浏览

  太原王先生:我是太原某公司职工,2019年入职时曾与公司签署由我本人承担社会保险的协议。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替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想问一下,我与公司订立的由个人承担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能要求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其钰律师:王先生,您好!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以个人约定进行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您与公司订立的协议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您可以要求公司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未缴纳或未补足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查询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征缴。同时,社会保险机构还可以对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用人单位也会因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属于强制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您与公司订立的由个人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协议,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属无效协议,您仍能要求公司为您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