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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晓工伤保险待遇 向单位出具免责申明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1-06-28 浏览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不知晓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免除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责任,再起诉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介绍】季某原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10月12日,季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同日至某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0月22日出院。2018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季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1月28日,季某出具“个人申明”一份,承诺某公司按18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个月的补贴,并承诺不向某公司索要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外的任何赔偿。2019年5月2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季某伤残等级为拾级。2019年6月22日,季某申请离职,某公司同日同意其申请。


  季某向如皋仲裁委申请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皋市仲裁委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定季某作出“个人申明”时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及因此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并不知晓,其行为并未建立在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判决某公司应向季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法官评析】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针对职工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等风险而导致伤、残、死亡等人身损害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从国家、社会以及企业获得物质帮助以弥补其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保障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家属获得生存的物质支持。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出具承诺不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能否免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责任?季某承诺免除某公司工伤待遇责任,因涉及损害其自身利益,需审查其承诺行为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基于自愿原则,以认定承诺的法律效力。季某的承诺产生于工伤鉴定后、伤残等级评定前,其对可以受偿的工伤待遇项目及金额尚不知晓,某公司也未向其说明放弃赔偿的内容。季某单方承诺有违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季某主张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实践中,大量存在企业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主动与其达成和解,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是,达成和解的基础应当建立在工伤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依法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企业应主动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