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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归还证件,导致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么?
来源:中工网 日期:2021-09-30 浏览

  蔡某于2018年2月24日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年3月18日,蔡某分别将其档案、就业证、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高工证交给某建设工程公司。一年后,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某建设工程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9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双方决定自2019年4月2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某建设工程公司为蔡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拖延半年才归还蔡某的高工证、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导致蔡某无法找到相关工作。蔡某可以因拖延归还证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么?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蔡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8日解除,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蔡某相关证件,某建设工程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蔡某无法就业导致蔡某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蔡某主张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据湖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律师:王紫君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