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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悄悄”注销,员工向谁讨要欠薪?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2-01-05 浏览

  近日,读者徐璐等21人反映说,其所在公司拖欠工资并分别向他们出具了欠薪条,承诺半年后兑现。不料,股东马某等3人却“悄悄”成立清算组,在未通知他们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在不足3个月的时间里注销了公司。


  他们想知道自己能否直接向马某等股东索要欠薪?


  法律分析


  徐璐等员工可以直接向马某等3名股东索要欠薪。


  一方面,马某等3名股东的行为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也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注销公司时,既必须书面通知债权人,也必须自成立清算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办理注销。而本案中,清算组却没有通知徐璐等,且前后不足3个月便经清算注销了公司。


  另一方面,马某等3名股东应共同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马某等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严重违法,且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璐等员工的损失,却希望该结果的发生以期达到逃避欠薪的目的,且客观上已经实际导致其欠薪无法从公司兑现,加之清算小组成员实为全部股东,故徐璐等员工有权要求马某等3名股东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