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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的总经理被辞后能否索赔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3-08-17 浏览

近年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争议案件频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如果职工担任总经理、本身就负责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工作,在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职工被辞退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吗?日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至2021年12月,吕某在某公司分别从事办事员、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工作。2022年1月,公司发出通知决定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关系。

随后,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年5月至2022年1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等赔偿。仲裁委支持了吕某的部分请求,吕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吕某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庭审中,公司认为吕某任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后,存在违反财务制度,以非正常低价销售产品,资金支出去向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给公司造成巨大隐患。公司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本人送达,并无违法之处。

公司称,吕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果其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有权自行决定。吕某所诉各项请求,均是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时应负责理顺、办理、管理的事务,吕某不但没有办理还反告公司。

法院判决吕某和公司在2011年5月至2022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给付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万余元,驳回吕某关于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抗辩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存在违规、违纪、不作为等行为,并根据其内部审计结果认为吕某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失,但公司对该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应向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代通知金问题,吕某在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等内容,现吕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一审判决对吕某诉请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