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与原《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户籍条件限制,在上海灵活就业的上海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放宽了职业限制,规定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
对于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关心的缴存、转移和贷款等问题,“新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
享受公积金贷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灵活就业人员属于多子女家庭且购买首套住房的,还可以享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政策支持。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