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合同期满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判决认为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以用工合同到期为由拒签。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新疆某医疗公司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7842.2元。
2014年10月,李某在新疆某医院担任业务操作员,与乌鲁木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转至新疆某医疗公司。两家公司均为新疆某公司全资控股,且李某的工作地点和内容10年间并未改变。2024年5月,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新疆某医疗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试图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李某拒绝后,公司单方发出终止通知。
李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新疆某医疗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5月3日至2024年5月1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699.96元;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3934.71元。李某对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认为,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部分的裁决事项应视为双方均无异议,直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新疆某医疗公司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与李某协商将其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乌鲁木齐某劳务派遣公司,但提供的第三方合同文本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司依然以劳动合同期满等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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