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事后补缴又垫付员工个人部分的情形下,双方常就是否应当返还发生争议。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在补缴时垫付员工个人部分后诉请员工返还的案件,最终用人单位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于2002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给赵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离职后,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某公司于2024年10月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共计25万余元,其中包含赵某个人应承担部分3万余元。
某公司认为其代为支付了本应由赵某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要求赵某返还该笔款项并支付利息。赵某则称,在职期间公司已从其工资中扣除了社保个人部分,未实际缴纳是公司一方的过错,不应由自己再次承担。
某公司曾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怀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某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保,后经补缴程序,一并垫付了赵某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共计3万余元。赵某未履行其个人缴费义务,应当返还某公司垫付的该笔款项。该案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
该案中,某公司长期未为赵某缴纳社保,已违反法定义务,即便事后补缴,仍应就其未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保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部分。如用人单位未履行代缴义务,却已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职工可依法主张返还;若用人单位补缴时垫付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则有权向职工追偿。该案中,某公司补缴时代赵某承担了个人部分,且赵某未能举证证明“在职期间公司已从其工资中扣除了社保个人部分”的主张,因此,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追偿请求。
对此,怀柔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傅玉英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转嫁责任;劳动者亦应关注个人权益,及时查询参保情况,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等凭证。双方均需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