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某公司就职的钟某因私人恩怨,先后对同事车辆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恶意报复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钟某不服,诉至法院向公司索赔15万余元。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钟某诉讼请求,钟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成都市某公司于2020年12月与钟某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曾多次组织规章制度培训,钟某皆参加并签字确认已学习《员工手册》内容,承诺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钟某因私人纠纷,前往同事居住的小区内,故意将其车辆轮胎放气。同事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钟某当场出具保证书,承认自身行为不妥,向同事道歉并保证不再实施滋扰、报复行为。
然而仅隔1个月,该同事从公司下班驾车回家行驶途中,车辆突然熄火。经维修检查发现,其车辆油箱被人为注入约2升水。公司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下午,钟某使用饮料瓶接水后进入监控盲区,其行为时间、活动轨迹与该车辆受损情况高度吻合。同事不堪其扰,当即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详细反映了钟某的行为。
该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严重扰乱工作、生产及生活秩序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不久,该公司经核查,认为钟某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的连续行为,已对同事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严重扰乱其工作和生活秩序,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遂向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
【审理过程】
钟某诉称,自己与该同事之间的纠纷已通过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和解,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涉公司认为,钟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严禁恶意攻击、蓄意滋事的明确规定,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与公司管理秩序,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刘佩云介绍,该案中,该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培训,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对钟某具有约束力;其次,钟某在公安机关首次调解并出具保证书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恶意行为,此类行为远超普通职场矛盾范畴,直接威胁他人生命安全;钟某的行为既破坏公司内部管理秩序,也违背社会公德与法治精神,危害公共安全与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性质恶劣,法律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职场相处需秉持友善包容、理性克制的原则,同事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应通过理性沟通、单位协调、法律途径等合法方式解决,严禁采取恶意报复、损毁财物、危及人身安全等过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