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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按需择优引进,遵循突出重点、德才兼备、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三条 对拟引进人员,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考察,确保质量,实行科研诚信、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引进类别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类别和具体条件。

    (一)高水平团队

    团队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领军及以上人才不少于1人。团队引进一事一议,一队一策,待遇面议。

    (二)大师级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符合高校教学科研需要并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中A类人才认定标准的其他人才。

    (三)杰出人才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中B类人才认定标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5项和1-4选项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大基金项目;或为A级科技平台第一负责人;

    2.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排名前2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教学成果特等奖(无特等奖的计一等奖,以下类推);

    3.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级一般基金项目2项。自然科学类:主持国家级面上基金项目2项;

    4.取得A级应用成果1项或A级知识产权1项;

    5.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在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0篇。

    (四)领军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中C类人才认定标准,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5项和1-4选项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点基金项目1项;或为B级科技平台第一负责人;

    2.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不计排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

    3.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级一般基金项目2项(可含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自然科学类:主持国家级一般基金项目2项(须含面上项目1项);

    4.取得B级应用成果1项,或B级知识产权2项;

    5.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在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8篇。

    (五)拔尖人才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中D类人才认定标准,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出站博士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5项和1-4选项之一:

    1.主持国家级基金项目1项;或为C级科技平台第一负责人;

    2.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2项;或出版专业论著2部;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三等奖;

    4.取得C级应用成果1项,或C级知识产权3项;

    5.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在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

    (六)优秀人才

    I: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E类(其他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年龄不超过42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出站博士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4项和1-3选项之一:

    1.主持省部级基金项目或省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

    2.获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

    3.为D级科技平台第一负责人,或取得D级知识产权4项;

    4.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在D级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篇。

    II类: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出站博士后)。人文社科类:近五年在 D级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在D级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

    III类:年龄不超过36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近五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符合以下条件:

    (1)人文社科类:在D级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E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含D级期刊1篇);

    (2)自然科学类:在D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E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含D级期刊2篇)。

    2.近五年主持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

    所有项目须为主持人,省部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须为第一完成人,论文等级以当年校定标准为依据,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论文按照等级可以折算,1篇A级论文可折算为2篇B级论文,1篇B级论文可折算为2篇C级论文,一篇C级论文可折算为2篇D级论文,D级及以下等级论文不再折算。“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本学科学术专著每部计一篇D级等级论文。

    (七)特殊紧缺急需人才。

    根据学科发展,少数学科(特指国内无博士点的学科或博士培养点较少的学科)人才,具有发展潜力、标志性重要成果的紧缺急需优秀人才,或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创业的双师型人才,经相关专家评议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后,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海(境)外人才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引进,引进时直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音体美术科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引进。获得国际大奖赛个人前三名、团体前二名,获得国内大赛个人和团体第一名的人才引进时直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国际大奖赛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五名,获得国内大赛个人和团体前三名的人才引进时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六条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轮聘期内除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学校提供人才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师级人才

    1.待遇一人一议;

    2.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提供80%产权,工作满8年提供100%产权),或提供相应住房补贴。

    (二)杰出人才

    1.学校提供人才补贴120-150万;

    2.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100万,人文社科类50万;

    3.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不超过1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提供80%产权,工作满8年提供100%产权),或提供相应住房补贴。

    (三)领军人才

    1.学校提供人才补贴70-100万;

    2.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80万,人文社科类40万;

    3. 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不超过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提供80%产权,工作满8年提供100%产权),或提供相应住房补贴。

    (四)拔尖人才

    1.学校提供人才补贴50-60万;

    2.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人文社科类30万;

    3.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租购房补贴,时间为36个月,每月5000元。

    (五)优秀人才

    I类:

    1.学校提供人才补贴40-50万;

    2.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40万,人文社科类20万;

    3.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租购房补贴,时间为36个月,每月3000元。

    II类:

    1.学校提供人才补贴35-40万;

    2.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40万,人文社科类20万;

    3.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租购房补贴,时间为36个月,每月3000元。

    III类:

    1.学校提供人才补贴30-35万;

    2.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40万,人文社科类20万;

    3.海南省人民政府提供租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月3000元。

    人才补贴将在首轮聘任期(陆年)内分三次发放,首次发放50%,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放25%,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2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总量,从发放之日计算,预算年限为3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各类人才,同时享受海南省人才政策相关待遇(见附件1-2)。

    第八条 具有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解决工作,入职入编;有事业编制或为公务员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可随调,入职入编;其他类按照学校聘用制度安排相应工作。

    夫妻双方属于引进人才,人才补贴只给一方发放,另一方只享受科研启动经费。

    学校在考核拟引进人才时,将根据年龄、学术成果、学术潜力、学习经历等情况适当调整相关待遇。

第四章  其他优惠待遇

    第九条 其他优惠待遇。

    (一)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岗位可高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连续高聘3次。

    (二)引进人才若有子女随迁,其子女入学、入托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三)从国外直接引进到我校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经资格认证和学位确认及学校人才评价机构评审,可参照同类人员标准适当从优确定人才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的发放数额,经双方协议一致后可执行。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依据学校核定指标制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当年人才引进方案。

    (三)应聘人员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情况登记表》。

    (四)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洽谈、面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向协议),提出拟引进人员名单及论证报告,连同《海南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情况登记表》和拟引进人才的求职材料(含本人简历、学位、获奖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其他用以证明拟引进人才学位、学术水平的证书复印件,审核后的拟引进人才代表性学术成果,经引才小组签字、盖有本单位印章的面试考核意见和聘期工作任务书)报送学校人事处。

    (五)学校人事处对所报送人员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核定引进人才的科研教学成果,根据引进条件拟定相关待遇,形成初审意见报学校人才会议研究决定。

    (六)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呈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七)拟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协约、经济等问题由本人解决。

    (八)学校与被引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根据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并进行考核。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待遇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二)高层次人才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为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引进人才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业务档案。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轮服务年限为陆年。学校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目标管理,并分别进行中期(第叁年期满)考核和期满(第陆年期满)考核。考核小组由5-7人的相关专家组成。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需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提交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学校暂停发放引进待遇,期满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中期考核合格,但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将停发后期25%引进待遇;经综合考核不符合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者,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做调岗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海师[2016]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引进或者学校已经同意接收尚未报到的人员仍适用原办法。之前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附件二:琼办发41号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指导意见

    附件三: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办法》(试行)、《海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及平台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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