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劳动法规 > 内容

未缴社保还想免责 公司被判支付工亡补助77万元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03-23 浏览

  在职期间,由于公司未为谷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当他突发疾病死亡后,公司竭力规避工伤赔偿责任。3月20日,就谷某亲属索赔一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向其支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778722元。至此,这起历时3年之久的劳动争议案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基本案情


  谷某在公司担任停车场保安职务。2017年12月1日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4月22日凌晨,谷某在值班巡逻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谷某亲属申请,人社局于2019年6月6日认定谷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同其为工伤。


  因惧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书后立即提起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公司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


  公司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员工只有在“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下才能视同工伤。而谷某病发时其亲属未采取正当措施救助,且拒绝医院对谷某进行抢救,对谷某的死亡负有重大责任。人社局在谷某家属不能提交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的情况下即认定谷某属于工伤,属于认定错误。


  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谷某姐姐到现场后,首先试图将谷某抬至自己的车上。未果,又搬动3米多远距离将谷某放回原处进行拍照,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而其姐明知谷某有脑出血的病史,仍然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擅自搬动病人身体,造成了病人病情加剧恶化。再者,谷某被送至医院后,医生建议将谷某送至ICU重症监护室抢救,但遭到谷某姐姐的拒绝。2小时后,谷某去世。


  公司认为,在谷某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其亲属紧急将其尸体火化,并且事先并未通知公司,因此,无法排除存在其他原因致使谷某死亡,存在掩盖致死真相的嫌疑。此外,谷某有饮酒的喜好,事故发生前有醉酒嫌疑。


  人社局辩称,谷某亲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材料齐全,经调查核实,可以确认谷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而公司虽主张谷某亲属主动放弃抢救,却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查明,谷某与其家人关系正常,公司主张“家属主动放弃抢救”不符合情理。另外,医院证实在救治无望的情况下,谷某家属拒绝气管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法院认为,这是保留对亲属最后的尊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又于2019年12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谷某的工伤认定结论得以最终确认。


  法院判决


  谷某的工伤结论一经确认,其亲属即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因被拒绝,他们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谷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害被人社局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14条规定,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分别按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本案中,谷某工亡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22日,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经核算,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62条规定,判决公司向谷某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5080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两项合计778722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