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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人”未提前通知员工被判违法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5-09-25 浏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若未依法履行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义务,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日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某公司与李某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其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2020年4月20日,李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李某担任总监理工程师。2023年12月,公司以“暂停监理业务”为由,让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既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李某,也没有支付代通知金(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此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2024年1~2月工资、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代通知金10834元、经济赔偿金86672元、2024年1~2月工资21688元。

          公司不服,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公司以“暂停监理业务”为由解除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但公司没有履行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构成违法解除。

          同时,法院认定双方实际在2023年12月就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且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能同时支付,于是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80493元(按3.5个月工资的2倍计算),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和2024年1~2月工资。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李某确实在2023年12月就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也没再提供劳动。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中关于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和2024年1~2月工资的部分,撤销了一审关于赔偿金的判项,改判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91992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就算因为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解约,也应该和劳动者协商或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如果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边界,对规范用工行为具有参考意义。